我国疲劳驾驶新规 6 月 1 日起执行,不只看驾驶时长

公安部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自2026年6月1日实施。新规由单一驾驶时长判定转为“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认定:包括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休息或休息少于20分钟、客运车在22:00–06:00连续驾驶超2小时未休息或24小时内累积驾驶超8小时等情形。事故调查中,若监测到事故前10分钟内出现闭眼≥2s或脑电疲劳指标<30、询问证实精神恍惚/困倦或睡眠/工作/用药等调查结果符合规定,也可认定为疲劳驾驶。新规明确了取证方式(行驶记录、监控、询问、证人等),旨在实现疲劳驾驶监管的精准化与全维度取证,提升道路安全。

3 月 27 日消息,据光明网今日报道,公安部今年 2 月正式发布《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新规将于 6 月 1 日全国落地执行

新规落地后,将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驾驶行为 + 生理状态 + 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只要满足任一条件,就算疲劳驾驶

IT之家注意到,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 4h 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min 的;
  •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 22:00 至次日凌晨 6:00 连续驾驶超过 2h 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 20min 的;
  •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 24h 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 8h 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 a)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 10min 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 30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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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 2s 以上的行为。

  •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 / 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 1 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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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驾驶时间调查方面,可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卡口监控等方式,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的连续驾驶时间、停车休息时间和累计驾驶时间。

新规的实施,标志着疲劳驾驶监管进入“精准化、全维度”时代。对驾驶人而言,合规驾驶不仅是规避处罚的前提,更是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核心;对交通管理部门而言,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取证方式,能更高效地打击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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