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9 亿余条用来“开盒”网暴,两被告人获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案涉所谓“开盒”网暴。2023—2025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信等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9亿余条(林某某约6亿余条、王某某约3亿余条),并以虚拟货币出售牟利;两人及他人于2025年搭建“社工库”网站,网站数据库约1.7亿余条信息,非法提供信息1300余次、访问10余万次;林某某并组织加密群组发布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信息(群成员2000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二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另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林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5 月 8 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IT之家注意到,其中有一件涉及**“开盒”网暴**,两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9 亿余条。

2023 年至 2025 年间,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通过加密通信工具等互联网渠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后以虚拟货币收款等方式出售牟利。经查,林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6 亿余条,王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3 亿余条。

2025 年间,林某某、王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搭建“社工库”网站,经查,该网站数据库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共计 1.7 亿余条,被告人利用网站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300 余次,网站访问人次共计 10 余万次

2025 年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加密通信工具设立群组,担任群组管理员,在群组中发布针对他人侵犯隐私、侮辱谩骂等违法犯罪信息。该群组成员共计 2000 余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林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均应予惩处。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等,对被告人林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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