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正式施行。修订主要围绕规范短信服务、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保护用户权益和细化监督措施五方面;明确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传输商业短信的服务提供者须随短信告知并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且不得设置障碍;端口类短信应传输发送方真实身份并保存发送接收记录至少6个月以便追溯。
5 月 1 日消息,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我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于今天正式实施。修订后的规定主要修改完善了进一步规范短信服务行为、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加强用户权益保护、细化监督管理措施等五方面内容。
IT之家参考《管理规定(修订)》获悉,其中明确提出,未经用户明示同意,任何商家不得发送商业短信(商业性通信短信息,是指含有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等的通信短信息)。
同时,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商业性通信短信息的,应当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绝接收方式并随通信短信息告知通信短信息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通信短信息接收方拒绝接收商业性通信短信息设置障碍。

图源:Pixabay
新规同时提出,通信短信息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通信短信息应同时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等信息,准确记录留存短信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码号等信息不少于 6 个月,并能够实现有效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