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30 日消息,据“法制日报”报道,刚大学毕业不久的梁某因法律知识有限,试图将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的网课视频随手以极低价放在二手平台自称“转让回血”,后续被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讼索赔 1 万元。
IT之家参考通报获悉,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获得“某某插画系统课从 0 基础到原创插画师”系列课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的专有使用授权。
该公司于 2025 年 5 月注意到梁某在二手平台上以 0.98 元价格销售课程资源包,经核查比对,该网盘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该公司享有权利的“某某插画系统课”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平台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不到半个月内,以 0.98 元单价成功交易 4 次,总销售额仅为 3.92 元。

▲ 被告梁某售卖的案涉网课,图源法制日报
网络公司诉称,梁某未经许可,在公开网络平台以出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使得任何购买者均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已构成侵权。
梁某辩称,自己只是一名普通的刚毕业大学生,法律知识有限,涉案课程是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初衷是学习使用,她反复强调,自己仅仅是一个“二手”的、被动的传播者,其转售行为销售额极低,未对网络公司造成实质性经济损失。
对此,本案承办法官对双方的诉辩主张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梁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涉案课程网盘链接的行为,使得购买者能够随时获得课程内容,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法庭最终酌情判定梁某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1200 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法院表示,数字内容的侵权认定不因传播环节的先后顺序而有所区别。无论是首次上传还是二手转售,只要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传播者的身份、售价的高低、是否营利等因素,仅影响责任轻重的衡量,而不改变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任何“价格低廉”“只是分享”“非营利目的”等想法,都不能为“非源头”的传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都无法成为未经授权传播的有效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