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空间业务收费体系,将对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星座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的频率占用费由按设备或地球站收费调整为按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NGSO星座按卫星数量分档,200颗以下按空间电台数量收费,200颗及以上统一按系统收费。二是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按频率高低细化分档,部分高频段实施更低费率。三是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包括5G‑R铁路专网、工业专网、获许可的无人机系统、宽带数字集群等应用的收费原则。
3 月 27 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今日发布“关于优化完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提到,**优化空间业务收费标准体系。**非对地静止轨道(NGSO) 卫星星座系统和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GSO)卫星系统,由按照空间电台、地球站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地球站设台单位收取,调整为根据空间业务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对星座卫星数量在 200 颗以下的 NGSO 卫星星座系统,按照空间电台数量收费;对星座卫星数量在 200 颗及以上的 NGSO 卫星星座系统,统一按系统收费。
《通知》还提到,**降低高频段收费标准。**对 NGSO 卫星星座系统、网络化运营的 GSO 卫星系统、微波站、宽带无线接入系统,按照频率高低细化收费分档,部分高频段频率实行更低的收费标准。
IT之家注意到,《通知》提出**制定新型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明确 5G—R 铁路专用无线通信系统、工业专网、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限获得许可的)、宽带数字集群通信系统等无线电应用收费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