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文章专栏 9 月起影响你我生活的新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AI 生成内容必须添加标识等
2025年9月起实施的新规包括电动自行车新国标、AI生成内容标识、住房租赁条例、农村公路条例等,旨在提升安全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发展。
9 月 1 日消息,2025 年 9 月起,又一批影响你我生活的新规施行,IT之家汇总如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24)自 2025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2025 年 9 月 1 日起,不得生产、出厂不符合新国标要求、未依据新国标取得 CCC 认证的电动自行车。
新标准额外给予 2025 年 8 月 31 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 3 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1 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 4 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住房租赁条例》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条例》规定:
《农村公路条例》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条例》明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 2025 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
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贴息范围包括单笔 5 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 5 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 5 万元以上的消费,以 5 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 5 部门发布的《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9 月 1 日起实施。《通知》规定,新增 3 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其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对未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或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完善了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制度,提高了政府应急处置能力。该法规定,疫情应对处置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认为预先采取的防控措施不适当的,应当立即调整或者撤销。
民政部发布《行政区划代码管理办法》,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及以上代码由民政部确定,乡级代码由省级民政部门确定。
其中,对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划调整,规定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提请省级民政部门确定代码。规定了编制和废止两种确定代码的情形,要求设立行政区划时编制代码、撤销行政区划时废止代码、变更隶属关系时废止并编制新的代码,界线变更、驻地迁移、更名等调整沿用原有代码,并强调《办法》施行前已经确定的代码一般不做改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2025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启用新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证书样式和填写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动物诊疗许可证》(C 0401—2024)标准执行,证书编号、防伪二维码等信息以及证书版式文件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模块自动生成。鼓励各地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换发新证。
新规重点规范兽医处方行为,严格按照处方权限和《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开具、书写、保存处方;规范用药行为,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农村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