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文章专栏 利用他人肖像、AI 模拟声音制作推广视频,北京法院公开审理网络侵权案
本文讨论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指控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其肖像和声音进行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声音权。被告则辩称其并非侵权主体,并认为原告应具备一定的容忍义务。
6 月 20 日消息,6 月 19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该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数据权益巡回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某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其在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络店铺销售图书时,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肖像和通过 AI 模拟的原告声音制作推广视频进行宣传,用以推介被告的图书并广泛传播。由于被告将原告的肖像及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用于商业宣传,使原告的人格形象与其商业宣传对象产生紧密关联,从而使消费者误以为原告是其推介图书的代言人或推介者,利用原告人格形象、专业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吸引关注,增加交易机会,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声音权。
原告还称,被告作为图书销售者,与视频发布者也即带货主播之间为委托关系,共同完成销售活动,其对主播发布的视频具有审查义务和能力,对涉案视频发布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仅为涉案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和涉案图书的销售者,涉案推广视频并非被告制作和发布,而是由其他网络用户发布,被告并非侵权主体。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视频推介的书籍都是好书,没有对原告社会形象进行贬损,没有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